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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德育处理申诉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4-19


根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指学校所设的职能机构或者本校工作人员。

三、申诉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如:学籍状况、学业、思想品德成绩评定、违纪处分等。

2.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如:乱收费、硬性派购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搞有偿家教等。

3.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如:没有正式手续而令其停学、退学,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导致身心伤害,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学校或教师占有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

5.教职工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四、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部、学工部、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团委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0二二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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