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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江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和江西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组织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职业学校,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涉及相关名词解释、定义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一致。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通过江西智慧教育平台职教实习子平台(简称职教实习平台,下同)、江西省技工院校管理系统(简称技校管理平台,下同)对学生实习计划、实习过程、实习效果进行备案、监测。职业学校按照学生类别,将实习数据全量接入相关平台。

第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根据不同专业岗位实习标准合理安排实习内容,明确各阶段实习项目,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六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含更换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一般采用本单位社保参保人数。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不得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变相开展岗位实习。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组织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不得有如下情形:

(一)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与;

(二)与毕业证获取挂钩;

(三)需要在校外住宿但未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周;高职教育、技工教育的学生在实习单位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中职教育(不含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申请抵免岗位实习。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落实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高职学校(含高职本科学校)、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的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四条 除医药卫生大类等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五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实习单位须公示实习同岗位工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和实习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监督权。实习单位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或周报,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和相关实习材料。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共同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职业学校应当组织人员常态化开展实习指导,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巡查工作,对自主选择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原则上应每月开展实地巡查工作;集中安排岗位实习人数达30人及以上,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协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实习期间,未由学校保留校内住宿条件的学生无需向职业学校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各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将学生实习计划及相关材料报所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安排跨省实习,高职学校(含高职本科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确需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应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提交实习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报告;

(二)学生实习安排情况报告。职业学校要对学生实习安排情况进行整体报告,相关内容要详实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三)校党组织会议纪要。职业学校召开党组织会议,对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报告和学生实习安排情况等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内容要准确、清晰、完整;

(四)实习方案。应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五)实习单位名单。职业学校根据学生实习安排情况,对实习单位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习岗位,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学生人数、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学生专业、实习时间等关键信息;

(六)实习学生名单;

(七)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

(九)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十)学生实习保险凭证;

(十一)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或赴国(境)外实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提交。

职业学校须在实习正式开始前10天完成备案工作,及时掌握更新学生实习各项信息。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职业学校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对自主选择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应认真审核实习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实现学生实习期间保险全覆盖。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二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指导工作量进行认定,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师指导实习与进企业实践锻炼一体化安排;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三十七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在职教实习平台和技校管理平台开通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通道。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工作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对学生反映或上级转办问题应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认真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工作事项,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细则2025年5月29起施行。